医宗金鉴·伤寒论三阴病篇 · 第 351 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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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按】經論中並無寒下之病,亦無寒下之文。玩本條下文,寒格更逆吐下,可知寒下之「下」字,當是「格」字,文義始屬。注家皆釋胃寒下利,不但文義不屬,且與芩、連之藥不合,當改之。
少陰病,飲食入口即吐,心中{溫溫}〔嗢嗢〕欲吐,復不能吐。始得之,手足寒,脈弦遲者,此胸中實,不可下也,當吐之。若膈上有寒飲,乾嘔者,不可吐也,當溫之,宜四逆湯。
【按】「溫溫」當是「嗢嗢」者,乃吐飲之狀也,當改之。
傷寒,厥而心下悸者,(以飲水多),宜先治水,當服茯苓甘草湯,卻治其厥。不爾,水漬入胃,必作利也。
【按】「厥而心下悸者」之下,當有「以飲水多」四字,若無此四字,乃陰盛之厥悸,非停水之厥悸矣。何以即知是水,而曰宜先治水耶?當補之。
傷寒,脈微而厥,至七八日膚冷,其人躁,無暫安時者,此為臟厥,非蛔厥也。蛔厥者,其人當吐蛔。今病者靜,而復時煩者,{此}〔非〕為臟寒,蛔上入其膈,故煩,須臾復止。得食而嘔,又煩者,蛔聞食臭出,其人當自吐蛔。蛔厥者,烏梅丸主之,又主久利。
【按】「此為臟寒」之「此」字,當是「非」字,若是「此」字,即是臟厥,與辨蛔厥之義不屬,當改之。
傷寒,五六日,不{結胸}〔大便〕,腹濡,脈虛復厥者,不可下。此為亡血,下之死。
【按】「結胸」二字,當是「大便」二字。不結胸腹濡脈虛復厥,皆無可下之理,今曰不可下,何所謂也?當改之。
傷寒,始發熱六日,厥反九日而利,凡厥利者,當不能食,今反能食者,恐為除中,食以索餅,{不}〔若〕發熱者,知胃氣尚在,必愈。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,後三日脈之,其熱續在者,期之旦日夜半愈。所以然者,本發熱六日,厥反九日,復發熱三日,並前六日,亦為九日,與厥相應,故期之旦日夜半愈。後三日脈之而脈數,其熱不罷者,此為熱氣有餘,必發癰膿也。
【按】「不發熱者」之」『不」字,當是「若」字,若是「不」字,即是除中,何以下接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之文耶?當改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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