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灵胎医书全集 · 第 81 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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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依相克之序历过七脏也。间传,依相克之序,中间间一他脏
也。然:七脏者,传其所胜也。所胜,所克之脏也。间脏者,传
其子也。子,所生也。何以言之?假令心病传肺,肺传肝,肝传
脾,脾传肾,肾一0传心,以上皆传所胜之脏。脏不再伤②,故
言七传者,死也。再伤,谓肺复受心病之传也。七传,谓心病复
传至心,已历六脏至肺,共七脏也。间传者,传其所生也。一本
无此二句。假令心病传脾,心欲传脾,而脾者肺之母,心之子,
中间间此一脏,则不传此克也。脾传肺,肺传肾,肾传肝,肝传
心,是子母相传。谓母病传其子也。周一作竟。而复始,如环无
端,心又传脾,仍为相生之脏也。故曰一作言。生也。
按:七传、间传,经文无考。《素》玉机真脏论云:五脏
受气于其所生;传之于其所胜;气舍于其所生,死于其所不
胜,病之且必死。先传行至其所不胜,病乃死。此言气之逆
行也,故死。下文释之云:肝气受于心,传之于脾,气舍于
肾,至肺而死,所谓死于所不胜之义。乃以所病之脏,传至
所不胜之肾而死,此非处七传、间传之说。其所谓受气于所
生,即五十难所云:从前来者,为实邪也。又,《素》标本
病传及《灵》病传论,皆以传所胜之脏。如心传肺,肺传肝
为死证。然二三脏即死,亦无传遍五脏,至七传而后死之
说。至于间传之说,《素》标本病传篇云:间一脏止,及至
三四脏者,乃可刺也。其所称间脏之义,经文亦以相近之序
为传。若传至第二传则间所克之脏,为生我之脏,三传则为
我生之脏。若间此一脏,或三四脏,而病止不复传,乃可刺
之也。与间传亦微别。
0一,《难经本义》无此字。
②脏不再伤,《难经本义》作“一脏不再伤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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