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学衷中参西录 · 第 80 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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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、藥有非制過不可服者,若半夏、附子、杏仁諸有毒之藥皆是也。
雖古方中之附子亦偶生用,實係鹵水淹透,未經炮熟之附子,亦非採取即用也。
凡此等藥,方中雖未注明如何炮製,坊間亦必為制至無毒,若其藥本無毒,原可生用者,斯編方中若未注明制用,皆宜生用。
有用斯編之方者,甚勿另加制法,致失藥之本性也。
二十一、古人服藥,病在下者,食前服;病在上者,食後服,此定法也。
後人有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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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藥後,必待脾胃消化,而後力能四達,若病在上者食後服,則脾胃必先消化宿食,而後消化藥物,是求速而反遲也
〗,此說亦似近理,而不知非也。
藥力之行於周身,端藉人身之氣化以傳遞之,猶空氣之傳聲也。
使兩間無空氣,發聲於何處即止於何處;使人身無氣化,脾胃雖能消化藥物,亦不能傳遞於周身。
蓋人身之氣化流行,原無臟腑界限,而藥物下嚥之後,即附之而行,其傳遞之神速,誠有傾刻可遍周身者。
特是空氣傳聲雖速,實漸遠而聲漸微,推之氣化傳藥,亦漸遠而力漸減。
由是觀之,病在下者食前服,病在上者食後服,俾藥近病所,其直達之力必尤捷也。
二十二、凡湯劑,藥汁不可煎少,少則藥汁仍多半含於渣中,而滋陰清火之藥,尤必藥汁多煎方效,故斯編凡用重劑之處,必煎汁數杯,分數次服下。
又或誤將藥煎乾,復添水重煎,則藥盡失其本性,服之病必增劇,即宜棄之勿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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